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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福利 - *女人自強團*

  • 莎曼琳

    法律小寶 典三、職場性騷擾

    莎曼琳 2010-06-16 22:08
    被老闆性騷擾

    職場性騷擾也算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認定就業性別歧視,因此妳可依該條款至各縣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老闆性騷擾員工,除了要承受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罰(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外;老闆本身亦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、猥褻罪,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此外,老闆對妳性騷擾已對妳的身體與名譽造成侵害,將構成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,包括財產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。倘若妳另有出路,不願再與這樣上司共事而選擇離職;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,妳還可不事先預告老闆而自行終止工作契約!

     

    60.被同事、客戶性騷擾

    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,公司中的員工若在執行職務時,對他人作出性騷擾行為時,公司與該員工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不過,實務上對「執行職務」的認定是相當嚴格的。舉例來說,醫生在為病人檢查身體時,醫生對病人作出性騷擾時,醫院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這是沒問題的,因為替病人檢查身體本來就是醫生的工作內容;但若女工在罐頭工廠中遭到男性工人的性擾騷時,則工廠就不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因為罐頭工廠工人的工作內容是製造罐頭,女工遭受男性工人的性騷擾與騷擾者的工作內容並無直接關聯;也就是說,性騷擾的行為與執行職務必須是同一件事時,公司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    性騷擾防治法草案

    目前在立法院研議當中的「性騷擾防治法草案」即試圖將「執行職務」的認定標準放寬舉個最平常的例子來說,雖然下班後吃飯應酬不算員工的職務範圍,但員工利用談生意的飯局應酬對女性同仁毛手毛腳,就是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性騷擾。婦女團體推動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的用意即在要求:雇主應承擔防止受僱者對他人性騷擾之責任。該草案與另一個在立法院審議的草案「兩性工作平等法」皆致力於打造一個安全與友善女人的勞動環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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